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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2015年修订)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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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广告法》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

 

 

订,自201591日起施行。

 

 



一、【增加广告的定义】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

 

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二、【对广告代言、广告荐证行为作出规范】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

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

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

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

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

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

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补充、完善广告准则】


  

   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


 

   补充、完善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

 

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


   增加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准则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

 

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

 

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

 

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

 

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

 

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

 

明。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

 

宣传。


    严格限制烟草广告;规范酒类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

 

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

 

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

 

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明确互联网广告规则】

 

 

接受者可选择拒绝继续接收;一键关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

 

 

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

 

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

 

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五、【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

 

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

 

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

 

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予以规范】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

 

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

 

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

 

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七、【完善处罚规则、补充民事责任】


 

    对无法计算广告费的违法广告行为,明确处罚额度。

 

《广告法》(2015年修订)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2015-4-28 本文被阅读 52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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