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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最高法院发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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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

 

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

 

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517日,公安

 

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

 

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

 

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

 

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沛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

 

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

 

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

 

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

 

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

 

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根据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

 

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

 

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

 

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

 

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

 

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5

 

 

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

 

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

 

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

 

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

 

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

 

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箴芳介绍卖淫8

 

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8次,刘某介绍卖淫8次,杜义权介绍

 

卖淫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某介绍卖淫1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

 

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

 

某某、刘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义权

 

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

 

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

 

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对徐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

 

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

 

某、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

 

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典型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

 

响。八名被告人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

 

人。所介绍的十一名卖淫者多为未成年在校女生,部分被介绍卖淫者属于未满

 

14周岁的幼女。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依照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

 

未成年人卖淫,更易腐蚀其心灵,损害其身心发育,社会危害相对更大,构成

 

犯罪的,因此,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6条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五名

 

具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的被告人,认定为

 

绍卖淫情节严重,并对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且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刘箴芳、杜

 

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

 

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充分

 

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

 

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听取意见,开庭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二是量刑时,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六名未成年被告

 

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告知缓刑考验期内

 

应遵守的规定,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近年来,类似本案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对于这类案

 

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介绍卖淫者外,广大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

 

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

 

制享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纵自

 

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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