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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5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6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529

法释〔2015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5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

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

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

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

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

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

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

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

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

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

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

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

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

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

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

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

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

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

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

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

算。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

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

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

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

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

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

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

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

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

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

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

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

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

法”。

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

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

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6-2 本文被阅读 31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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