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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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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61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依法维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10个消费者维权典

型案例。

    

     一、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

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

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36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

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

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87日,

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

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

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殷崇义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

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殷崇义现持有已过期

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

销售的商品的认定。首先,殷崇义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

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崇义于购

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

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

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

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

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

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汉福

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

的责任。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

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

崇义交通费500元。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

误为由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

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

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

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

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

判。

     

  二、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

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

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21019日,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以下简称

立新药房)支付280元购买4快速瘦身减肥胶囊,产

品包装注明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刘新

购买后未拆封、未食用。后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根据产品包装上

注明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查询出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该文号下的保健品名称为:“

妹牌减肥胶囊。刘新认为其所购的保健食品未在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应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遂向陕

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立新药房退还货款

280元,十倍赔偿购货价款280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立新药房销售的快速瘦身减

肥胶囊属于保健食品,该食品上标注的食卫健字

2003)第0129批准文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网站中的同一批准文号的产品名称俏妹牌减肥胶

不一致,立新药房也未能提供该产品相关准许生产的

证明文件。《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

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该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五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立新药房销

售的保健食品快速瘦身减肥胶囊系冒用批准文号的商

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立新药房作为销售者,在进

货时未审查相关批准证书,使该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其行

为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

金。该院遂判决立新药房退还刘新货款280元,并向刘新赔

偿十倍购物价款2800元。立新药房未上诉。

  

 

三、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

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

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44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

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

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

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

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

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

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

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

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

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

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

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

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

;3、支付王辛快递费15;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

费、复印费100元。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小米公司的

行为不构成欺诈,王辛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

其诉讼请求。王辛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称,小米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价69元电源米粉

49元的广告,欺骗消费者进行排队抢购,销售当天

广告还在,但商品却卖69元,小米公司为网购设定了定时

抢购,抢购时间不到20分钟,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二

审法院认为,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

和商品知情权。由于小米公司网络抢购此种销售方式的特

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

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王辛由于认同小米公司广告

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

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小米网站订单详情可

以看出,王辛于2014481430分下单,订单中

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而非49元。小米公司现

认可小米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

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

误。由于小米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

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

电脑后台出现故障,故二审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对此存在欺

诈消费者的故意,王辛关于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

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对另一电源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

除合同,二审法院准许。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王辛退还小

米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偿王辛500元,

退还王辛货款108元,驳回王辛其他诉讼请求。

  

 

   四、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

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

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289日,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网电子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

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

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晓东查询上

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

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

举报。之后,李晓东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

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酒仙公司

赔偿李晓东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

金。因酒仙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李晓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

人民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

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在

本案网络交易过程中,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

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李晓

东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酒仙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酒仙公司

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此,李晓东要求酒仙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受诉法院合法

传唤,酒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

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判决酒仙公司

给付李晓东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

10072.8元。酒仙公司未上诉。

  

最高法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 2015-6-16 本文被阅读 33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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