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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最高法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三)

"

九、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

 

 

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08430日,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

 

元。苏宁公司向吴军梅出具安装单,并依约于2008511

 

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2013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

 

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

 

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

 

排水管漏水所致。吴军梅对受损地板、墙面及相关区域进行了

 

维修,维修费用未获赔偿。吴军梅遂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其损失14104元,并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梅与苏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

 

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空调机是一种安装规范要求较高的制

 

冷设备,苏宁公司作为销售者,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机

 

器设备,也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安装服务。吴军梅购买的空

 

调机不论实际是由生产厂家安装还是由销售者安装,都不能排

 

除销售者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的确保空调正常使用,不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义务。苏宁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未能

 

确保空调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封堵,以致老鼠能够进入墙洞咬断

 

排水管,造成漏水,引起屋内墙面、地面受损。其未妥善履行

 

合同义务与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对吴军梅因此遭受的损失负

 

有责任。吴军梅作为消费者,要求苏宁公司赔偿修复地板、墙

 

面产生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吴军梅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

 

害抚慰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苏宁公司赔偿

 

吴军梅实际修复费用12175元。苏宁公司未上诉。

  

 

 

十、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

 

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

 

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一)基本案情

  

 

     20139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进汽车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

 

客车一辆,价款249800元。中进汽车公司为王毅代缴车辆购置

 

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

 

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10752元,共计34777元,收取上牌

 

900元。20131015日,中进汽车公司向王毅交付车辆。

 

201427日,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

 

20136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召回部分

 

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65日至201464

 

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缺陷情况系供应商制造

 

原因,导致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监视内部微机电源的元件

 

出现故障。可能出现电源监视线路错误启动等后果,存在安全

 

隐患。维修措施为更换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EPS-ECU)。

 

王毅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中进

 

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285477元,三倍赔偿购车款7494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

 

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

 

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因此诉争车辆属于应被召回车辆一

 

事属于已向公众告知的事项,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另外,根据

 

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诉争车辆的缺陷可以通过更换改进工

 

艺的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EPS-ECU)的方式予以消除,且

 

事后中进汽车公司主动告知王毅诉争车辆尚未消除缺陷,需更

 

换组件,故中进汽车公司对此不存在隐瞒的故意。综上,中进

 

汽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判决驳回王毅的诉讼请求。王

 

毅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对

 

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其抗辩对涉案车辆召回

 

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

 

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

 

任。该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

 

退车,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00元,加倍赔偿王毅

 

249800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最高法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三) 2015-6-16 本文被阅读 31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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